各位老师:
2020年即将结束,迎来了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~
1、政策须知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如未及时确认,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1年。
2、有几种情况需要修改
①想要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;
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,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;
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;
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,即: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,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改为申报住房租金。
3、如何进行确认与修改
①若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,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。
②若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,可修改信息后再进行提交。
具体操作请大家关注“江苏农林计财处”微信公众号,点击“服务指南”---“政策公告”---“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”进行阅读了解。
若有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税务咨询热线:12366